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8978号
原告:泰兴市仁和楼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089303699T住所地泰兴市府前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妹。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军,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垣泰水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087891589U,住所地泰兴市宣堡镇银杏村。
法定代表人:沈姚平。
原告泰兴市仁和楼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垣泰水利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兴市仁和楼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计162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审判员 王小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胡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