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新开利流体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新开利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212民初15669号

原告:宁波新开利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255号(12-9)(1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3089154771。

法定代表人:孔德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琴琴,浙江海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紫郡小区(潘火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079221112R。

代表人:张如举,该分公司董事长。

被告: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绿景大厦2幢1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679861375X。

法定代表人:张如举,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彬,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宁波新开利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开利公司)为与被告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绿宇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起诉。审理期间,原告申请追加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宇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已予以准许。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并于2020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开利公司起诉称:原告通过投标于2017年9月13日取得了宁波市鄞州区紫郡小区的消防维修工程项目,后原告与被告绿宇分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期从2017年11月30日至2017年12月10日止,合同总价暂定为2825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60%、工程审计结束后支付至审计款项的95%,余款5%在质保期满后七天内无息付清,且双方对其他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施工,并经被告绿宇分公司和紫郡小区业委会验收通过,也于2018年11月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审定工程款为240377元,但被告绿宇分公司至今分文未付,被告绿宇分公司的行为已明显违反了合同的相关约定,属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绿宇分公司支付工程款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绿宇分公司均未支付,故请求判令(变更后):1.被告绿宇分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240377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10月31日为13701元);2.被告绿宇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共同支付责任。

被告绿宇分公司、绿宇公司答辩称:1.两被告对于审计报告中的合同内工程量造价240377元及《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付款义务方无异议,但被告绿宇分公司已退管紫郡小区,且工程款最终应由紫郡小区业主委员会支出,故两被告要求追加紫郡小区业主委员会、紫郡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本案第三人,待第三人认可该金额后才同意付款;2.《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两被告无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

原告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宁波市鄞州区紫郡小区消防维修工程,并与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绿宇分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原告,工程内容包括紫郡小区消防控制室维修及安装工程;本工程暂定总价为282500元,本工程承包方式为总价包干,合同单价包含原告承接本工程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最终结算价格,工程量按实结算;工期暂定从2017年11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付款方式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60%,工程审计结束后支付至审计款项的95%,余款5%在质保期满后七天内无息付清;本合同约定质量保证期为三年,自工程竣工移交被告绿宇分公司起开始计算;本合同签订时,原告应缴纳履约保证金28250元,履约保证金在原告工程实施完毕,经验收合格后的七天内一次性退还给原告,履约保证金不计息;被告绿宇分公司未按本合同约定付款方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项,则每延迟支付一天,被告绿宇分公司按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息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未支付履约保证金。2017年11月20日至2017年12月1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维修工程,实际工期为21日。2018年7月31日,原告、被告绿宇分公司、紫郡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对工程现场进行查验,确认泵房内消防水泵试压正常,达到预设压力值,运行正常。经被告绿宇分公司委托,浙江凯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一份,载明:本工程质量要求为按要求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实际为合格,符合合同要求;工程审定总造价为240377元。2018年8月15日、2019年1月2日,原告先后向被告绿宇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分别为100228元、58858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票回执,被告绿宇分公司提供的紫郡小区泵房消防设施查验单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绿宇分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本案各方当事人对涉案工程审计价款240377元无异议,本案争议焦点为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60%,工程审计结束后支付至审计款项的95%,余款5%在质保期满后七天内无息付清;本合同约定质量保证期为三年,自工程竣工移交被告绿宇分公司起开始计算”。涉案工程在2018年12月13日已审计结束,且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付款方为被告绿宇分公司。故原告要求被告绿宇分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因原告起诉时涉案工程三年质保期未过,故原告仅有权要求被告绿宇分公司支付全部审计价款的95%即228358.15元,对原告多主张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绿宇分公司辩称三年质保期未过,且需经紫郡小区业主委员会、紫郡社区居民委员会认可工程审定造价240377元后才同意付款,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绿宇分公司未按本合同约定付款方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项,则每延迟支付一天,被告绿宇分公司按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息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故对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调整为以228358.1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经本院核算,截至2019年10月31日,被告绿宇分公司应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9279.16元,对原告多主张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绿宇公司系被告绿宇分公司的总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有义务对其分公司的债务承担共同支付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的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宁波新开利流体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228358.1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279.16元[暂计算至2019年10月31日,之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28358.1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宁波新开利流体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5125元,由原告宁波新开利流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60元,由被告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48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梦琬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李雪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