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3民初14047号
原告:***,女,199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州市八步区华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州市八步区华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博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凤凰岭路1号荣和大地第二组团11号楼B座1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KYQPBX4。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市。
原告***与被告广西博宁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