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1421民初2450号
原告:***,男,壮族,1974年10月14日出生,住广西天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10月5日出生,住广西浦北县。
被告:广西博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凤凰岭1号荣和·大地第二组团11号楼B座1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KYQPBX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广西博宁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以收集新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