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2民终1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壮族,1979年5月6日生,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仫佬族,1971年4月8日生,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秋明,广西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聚锋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MUMTG5W。
法定代表人:廖覃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颖,广西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湘宜,广西超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西聚锋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桂1225民初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经审查,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仍不予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没有履行二审诉讼义务,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潘嘉芳
审 判 员 吴利萍
审 判 员 黄忠任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毛小银
书 记 员 韦思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