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聚锋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聚锋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225执3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4月8日生,仫佬族,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广西聚锋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MUMTG5W.

法定代表人:廖覃锋,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9年5月6日生,壮族,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聚锋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桂1225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当履行的义务为:(1)广西聚锋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还申请执行人履约金450000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广西聚锋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1827.5元,保全费5000元,本案执行费6902元。

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6月11日,被执行人广西聚锋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473729.5元至本院案件账户,已处分466827.5元给申请人领取,余款6902作为执行费处分。至此,本案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桂1225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吴柳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良宇

书 记 员 韦联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