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结 果 通 知 书
(2021)桂1402执保87号
崇左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志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崇左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志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2021)桂1402民初7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及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已采取了相应财产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一、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广西志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
二、以4500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志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实际控制金额为45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1月26日至2022年1月26日止)。
2021年3月9日因本院作出(2021)桂1402民初7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保全人广西志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5万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事项已解除完毕,本案以解除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