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市金弦园林有限公司、广西永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702执1456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金弦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安吉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广西永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东风路工行住宅区沙港中街。 法定代表人:**有,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金弦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永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7民终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永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金弦园林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广西永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一、返还合同履约保证金200000元、工程款339120元、现场施工人员误工费18000元、滞纳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工程款33912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二、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0552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永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限制消费令和责令报告财产,并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银行、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等有关部门对被执行人广西永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因被执行人广西永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不报告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 3、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金弦园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西永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执行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裴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