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81执12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05月1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四川修远丰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梁明耀,男,1971年09月03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0)川0781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修远丰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梁明耀的银行存款46497.77元;
二、申请执行费597.00元,一并从被执行人***、四川修远丰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梁明耀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仕俊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敬桂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