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7民终950号
上诉人四川越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绵阳为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国斌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20)川0703民初8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越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越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越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76元,减半收取2888元,由上诉人四川越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雨林
审判员 邱学南
审判员 周 坚
书记员 朱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