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83民初3181号
原告:威海鸿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城区街道经济开发区惠州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四川佳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竹都大道东段江安国际C区-1层22铺。
原告威海鸿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与被告四川佳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威海鸿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于2023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鸿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鸿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威海鸿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