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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02民初5151号 原告:***,男,195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宾市翠屏区王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迎宾路2-4幢1层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MA659J0U9H。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