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21民初3839号
原告:**,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忠***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四川忠***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宾市叙州区锐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MA659J0U9H,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诉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98元,减半收取计17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