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杜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21民初2749号 原告:**,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四川忠***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910105896。 被告:***,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MA659J0U9H,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