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天龙木业有限公司

宜兴市天龙木业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8)皖0422执811号
宜兴市天龙木业有限公司:
你与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管委会无因管理纠纷一案,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7)皖0422民初28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接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偿还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管委会10万元;
二、负担案件执行费1400元。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