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天龙木业有限公司

宜兴市天龙木业有限公司与新沂市华龙房屋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新执字第02225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天龙木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新沂市华龙房屋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宜兴市天龙木业有限公司与新沂市华龙房屋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8日作出(2013)新商初字第04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情况;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4、将被执行人新沂市华龙房屋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新商初字第04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