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2民初1952号
原 告
中南金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郑东商业中心C区1号楼313-318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斌,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胜利,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瞻,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告
郑州市市政工程建设中心,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颖河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梁远森。
郑州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8号世博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广远,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蒲洪丹,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贝贝,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 由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中南金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市政工程建设中心、郑州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南金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中南金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南金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南金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黎 青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建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