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金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中南金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市市政工程建设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2民初1952号









原 告







中南金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郑东商业中心C区1号楼313-318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斌,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胜利,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瞻,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告







郑州市市政工程建设中心,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颖河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梁远森。

郑州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8号世博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广远,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蒲洪丹,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贝贝,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 由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中南金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市政工程建设中心、郑州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南金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中南金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南金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南金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黎 青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建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