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6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4年4月25日出生,住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江波,河南绍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河南绍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报报刊图书发行(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楼****。
法定代表人:刘超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军,河南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延斌,河南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程宇翔,男,汉族,1969年6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
原审第三人:中南金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市郑州新区郑东商业中心****楼**div>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中报报刊图书发行(郑州)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程宇翔、原审第三人中南金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23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的送达程序有瑕疵,违反法定程序;且未查清***、程宇翔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231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张林利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杨慧慧
书记员党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