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民初6063号
原告:**,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子轩,江苏法德东恒(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南金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整栋商业中心C区1号楼313-318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江波,河南绍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河南绍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
原告**与被告中南金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2020年9月1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88元,减半收取计6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璐璐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任翔
书记员闫果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