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04民初1397号
原告:淮北市皆成电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山路290号大华现代城23#420。
法定代表人:孙建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春江,安徽进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84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淮北市皆成电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北市皆成电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淮北市皆成电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屈曙光
审判员 孙倩倩
审判员 聂世臻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嘉辉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