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德玉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

安徽博企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德玉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702民初7205号

原告:***企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小区北出口加工区公租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R10L21

法定代表人:陈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亮,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峥伟,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里工业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35521928XC

法定代表人:李兴,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企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企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企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纪陈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