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702民初7205号
原告:***企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小区北出口加工区公租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R10L21
法定代表人:陈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亮,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峥伟,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里工业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35521928XC
法定代表人:李兴,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企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企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企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纪陈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