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皖0881执531号
安徽元安塑化有限公司:
你(或你单位)与申请人****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881民初4635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按生效裁判文书向申请人****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77981元。
2、按生效裁判文书向申请人****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申请执行费2570元。
若你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进行信用惩戒,并将你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安庆分行桐城市支行
户名:桐城市人民法院账号:6228402307018052864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桐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庭(执行指挥中心)
联系电话:0556-6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