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平川区晟林种植专业合作社

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白银枣旺食品有限公司、白银市春晓商贸有限公司、白银市平川区晟林种植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403执恢467号
申请执行人: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杨涌。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泉。
被执行人:白银枣旺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云民。
被执行人:白银市春晓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广慧。
被执行人:白银市平川区晟林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马占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白银枣旺食品有限公司、白银市春晓商贸有限公司、白银市平川区晟林种植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7)甘0403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3405929.01元(本金2700000.00元、截止2019年12月21日利息及逾期利息690606.01元、案件受理费15323.00元)。在执行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白银市平川区晟林种植专业合作社银行账户存款13689元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剩余未付款申请执行人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双方私下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0403执恢4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武志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