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0403执706号
申请执行人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白银市枣旺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白银市平川区晟林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白银枣旺食品有限公司、白银市平川区晟林种植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甘0403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到期后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执行,该案执行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甘0403执7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挺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