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0403执596号
申请人: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金文。
被执行人:白银枣旺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白银市春晓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白银市平川区晟林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白银枣旺食品有限公司、白银市春晓商贸有限公司、白银市平川区晟林种植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甘0403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案件,因该案重复立案,申请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甘0403执596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王挺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