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创城城市渣土运输工程有限公司

***与桂林创城城市渣土运输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305民初1898号
原告:***,男,1985年5月14日生,汉族,广西全州县人,住广西全州县。
委托代理人:**,广西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创城城市渣土运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龙门村委会龙门村桂磨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MA5KBFLRXC。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10月17日生,汉族,广西兴安县人,住广西兴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桂林创城城市渣土运输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252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廖诺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易颖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