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305执2579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创城城市渣土运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龙门村委会龙门村桂磨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MA5KBFLRXC。
法定代表人:赵中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扶绥县。
申请执行人桂林创城城市渣土运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0305民初37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网络查询及向银行、不动产、证券、股权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重新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捷
审 判 员 黄克芹
审 判 员 汪建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冯 涛
书 记 员 龙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