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创城城市渣土运输工程有限公司

**、桂林创城城市渣土运输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311执1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9月2日出生,住桂林市七星区。

被执行人桂林创城城市渣土运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桂磨大道龙门村委三楼。

法定代表人赵中琪,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311民初1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57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0年7月16日主动履行金额16110元,其中包含执行款15974元(赔偿款15700元、迟延履行金274元)、执行费136元。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311民初153号民事调解书的给付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石育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莫燕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