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创城城市渣土运输工程有限公司

**、桂林创城城市渣土运输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311执保1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9月22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

被执行人桂林创城城市渣土运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桂磨大道龙门村委三楼。

法定代表人赵中琪。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311民初15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桂林创城城市渣土运输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835.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不得隐藏、转移、转让、赠与、抵押、变卖、毁损查封、冻结、扣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石育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代书记员 莫燕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