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38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航天科工广信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费家塘路576号6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锋,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翌暘,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再审申请人航天科工广信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519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航天科工广信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福军
审判员 谭飞华
审判员 魏恒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钟晓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