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7526号之一
原告:***,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高楼,江苏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日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550093184Q,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西渡莘奉公路******。
法定代表人:慈龙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航天科工广信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12562765R,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费家塘路****iv>
法定代表人:李文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沭阳县公安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3220143135186,住所地沭阳,住所地沭阳县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许尔斌,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占强,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祖权,该局民警。
原告***诉被告上海日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航天科工广信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沭阳县公安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长 闫欢欢
人民陪审员 黄 林
人民陪审员 徐巧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小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