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科工广信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航天科工广信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迈乐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渝0109执67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航天科工广信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费家塘路576号6楼省杭州市下城区费家塘路576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1256276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迈乐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太湖西路2号2幢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8AW4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关于航天科工广信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迈乐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渝0109民初12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航天科工广信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527716.57元及利息、***行金、诉讼费等费用。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11月17日额度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期满前一个月可申请续冻结),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39.31元作为本案执行费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公司股权、其他财产性权益、应收债权等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渝0109执67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