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睿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2财保209号

申请人:***,女,195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申请人:郭继莲,女,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申请人:郭继海,男,199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申请人:***,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申请人:济南睿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CHACF2G。

法定代表人:韩芳毅。

申请人***、郭继莲、郭继海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豪沃牌鲁AU05**号重型自卸货车,保全价值20万元。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已在20万元范围内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登记在济南睿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保全金额20万元,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三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峻岭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栾绍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