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502民初2057号
原告:***,男,1966年8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住江西省分宜县。
被告:***,男,1966年10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观巢镇松山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7495455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管东长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