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河区全信电杆厂

临河区全信电杆厂与巴彦淖尔鸿宇汽运物流有限公司、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802民初5531号

原告:临河区全信电杆厂,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干召庙民主村三社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投资人:*胜利,系企业厂长。

被告:巴彦淖尔鸿宇汽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临陕路三公里处(巴运物流园区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兵,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润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巴彦淖尔市。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人:**,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巴彦淖尔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临河区全信电杆厂诉被告巴彦淖尔鸿宇汽运物流有限公司、**与第三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临河区全信电杆厂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河区全信电杆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河区全信电杆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临河区全信电杆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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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