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4民初4576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盘龙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水河社区清水河一路52号博兴大厦7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瀛领禾***事务所律师。
被告:鼎吉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道兴围社区中十三巷3号502。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深圳市盘龙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鼎吉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盘龙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盘龙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盘龙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7元,由原告深圳市盘龙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 萌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