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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盘龙环境技术有限公司、鼎吉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4民初4575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盘龙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水河社区清水河一路52号博兴大厦7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瀛领禾***事务所律师。 被告:鼎吉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道兴围社区中十三巷3号502。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深圳市盘龙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鼎吉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盘龙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盘龙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盘龙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深圳市盘龙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 萌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