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英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英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4民初14484号
原告:***,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超建,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英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玉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大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良诉被告上海英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申请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市分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经当事人一致同意,本案延长简易程序适用期间。原告**良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