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德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烟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海德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2民初13711号

原告:烟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镇小沙埠村。

法定代表人:王维征,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隋政,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秀青,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海德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巩光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海德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中,本院已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但原告烟台***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烟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翠玮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杨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