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复97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青岛海德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青岛银海世邦房产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青岛世纪长乐置业有限公司
复议申请人青岛海德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1执异56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下称执行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银海世邦房产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海世邦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世纪长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长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冻结了世纪长乐公司在河北银行青岛分行的08×××75账户内存款9188218.75元。青岛海德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称:2017年12月5日,异议人与世纪长乐公司签订了《青岛西海岸健康护理中心配套工程》,系锦色漫山项目的施工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世纪长乐公司在河北银行青岛分行的08×××75账户中的预售款应当专门用于向我公司支付建设工程价款。故请求中止对世纪长乐公司在河北银行青岛分行的08×××75账户资金的执行并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
执行法院查明,2018年6月1日,黄岛法院受理银海世邦公司与世纪长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7日作出(2018)鲁0211民初77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银海世邦公司与世纪长乐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签订的《新华锦?锦色漫山项目商品房委托策划推广销售代理合同》,世纪长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银海世邦公司支付基础佣金696326.41元、溢价4530830.54元、逾期付款违约金、策划推广费1628420.34元,驳回银海世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银海世邦公司与世纪长乐公司均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月8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2民终11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6月11日,黄岛法院作出(2018)鲁0211民初773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世纪长乐公司在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08×××75账户内存款9188218.75元。2020年2月4日,黄岛法院受理银海世邦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案号为(2020)鲁0211执945号。
执行法院认为:首先,银海世邦公司与世纪长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已经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世纪长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法冻结其银行存款,符合法律规定。其次,法院冻结的世纪长乐公司在河北银行青岛分行的08×××75账户原系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账户,但世纪长乐公司开发的新建商品房已经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预售资金监管事项已经终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已解除监管。再次,异议人主张其与世纪长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案账户中的存款应当用于支付其工程款,但仅依据异议人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足以确认其与世纪长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世纪长乐公司是否欠付异议人工程款及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应由生效法律文书或通过相关程序予以确认,不应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做出认定。异议人的异议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执行法院作出(2020)鲁0211执异56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人青岛海德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青岛海德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本院依法撤销执行法院(2020)鲁0211执异56号执行裁定。事实与理由:执行法院裁定错误。
申请执行人青岛银海世邦房产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复议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应当驳回。其复议理由与第一次执行异议理由一致,该案已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执复49号执行裁定书予以驳回,且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查明,黄岛法院一审裁定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仅能提交与世纪长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能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提交通过相关程序确认的世纪长乐公司欠付工程款以及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因此,执行法院的裁定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青岛海德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1执异56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瑞军
审判员 焦兴凯
审判员 龙 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