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德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日照市东港区海诺安装租赁有限公司、青岛海德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02民初2547号
原告:日照市东港区海诺安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兖州路南段、迎宾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687036865。
法定代表人:隋丹高,职务:经理。
被告:青岛海德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青岛海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8号楼1号楼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63638053C。
法定代表人:巩光磊,职务:经理。
原告日照市东港区海诺安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德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不再缴纳诉讼费,申请按撤诉处理。因原告未预缴诉讼费用,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照市东港区海诺安装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