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7121号
原告:青岛市城阳区华利精细化工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女姑山社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14163903079J。
法定代表人,崔加兆,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明爱,青岛城阳诚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海德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8号1号楼27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00763638053C。
法定代表人,巩光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文,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波,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城阳区华利精细化工厂与被告青岛海德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市城阳区华利精细化工厂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市城阳区华利精细化工厂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岳芝敏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颖陶
书 记 员 徐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