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德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青岛理工大学、青岛海德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238号

原告:***,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被告:青岛理工大学,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青岛海德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巩光磊,董事长。

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道盛,董事长。

被告:刘志影,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明水县。

原告***与被告青岛理工大学、青岛海德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刘志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玉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