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238号
原告:***,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被告:青岛理工大学,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青岛海德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巩光磊,董事长。
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道盛,董事长。
被告:刘志影,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明水县。
原告***与被告青岛理工大学、青岛海德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刘志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玉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