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德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理工大学、青岛海德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283号

原告:***,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合,青岛西海岸海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理工大学,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

法定代表人:谭秀森,负责人。

被告:青岛海德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巩光磊,董事长。

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道盛,董事长。

被告:刘志影,男,199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明水县。

原告***与被告青岛理工大学、青岛海德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及刘志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经本院通知后,原告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郝李丽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晓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