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283号
原告:***,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合,青岛西海岸海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理工大学,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
法定代表人:谭秀森,负责人。
被告:青岛海德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巩光磊,董事长。
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道盛,董事长。
被告:刘志影,男,199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明水县。
原告***与被告青岛理工大学、青岛海德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及刘志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经本院通知后,原告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郝李丽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晓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