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德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晨昊嘉脚手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中筑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保3483号 申请人:青岛晨昊嘉脚手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黑龙江中路22号山水嘉园15号楼二单元1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RR0H454。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中筑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前湾保税港区北京路43号办公楼二楼211室-070号(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0MA3QRMXG4C。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中筑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海岸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茶乡路40号北茶商街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WE6FD6P 负责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海德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8号1号楼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63638053C。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晨昊嘉脚手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中筑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中筑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海岸分公司、青岛海德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保全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144475.8元人民币的财产采取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中筑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中筑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海岸分公司、青岛海德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44475.8元或查封等值其他财产。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