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21执668号
申请执行人:闫飞,男,199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执行人:安徽君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2U05K,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田埠东路760号中煤西城广场1606室。
法定代表人:沈柏霖,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临泉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054456468H,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政务新区南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马海龙,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人××与被××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临泉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君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临泉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6月8日、7月1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股票证券、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君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临泉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临泉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该案现由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执行异议复议审查。因本案执行期限已满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221执6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简***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凯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