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1民监7号
原审原告:**,男,汉族,1991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原审被告:安徽君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田埠东路**中煤西城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2U05K。
法定代表人:沈柏霖,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临泉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政务新区****信用代码91341221054456468H。
法定代表人:马海龙,该公司经理。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安徽君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临泉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皖1221民初105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有错误,应予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穆 鑫
审 判 员 田明贵
人民陪审员 刘玉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