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安徽君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临泉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1民监7号

原审原告:**,男,汉族,1991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原审被告:安徽君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田埠东路**中煤西城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2U05K。

法定代表人:沈柏霖,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临泉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政务新区****信用代码91341221054456468H。

法定代表人:马海龙,该公司经理。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安徽君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临泉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皖1221民初105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有错误,应予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穆 鑫

审 判 员  田明贵

人民陪审员  刘玉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