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1民初1012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男,196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全,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4116005596066446,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川汇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传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若泉,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威,该公司员工。
被告:熊书红,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梁,安徽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泉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054456468H,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政务新区南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马海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熊书红、临泉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熊书红、临泉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熊书红、临泉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田明贵
审 判 员  宋 梅
人民陪审员  魏长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熊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