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1民初7665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加义,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路兴建设项目有限公司(曾用名称:阜阳市路兴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34945572H,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人民东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张黎明。
被告:临泉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221394546734D,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前进路东延向南200米(原住所地临泉县老阜临路原收费站)。
法定代表人:谢尚杰,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小青,该中心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慧,该中心员工。
被告:临泉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054456468H,住所地临泉县政务新区南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马海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俊,该单位职工。
被告:宁广成,男,196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省路兴建设项目有限公司、临泉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临泉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宁广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安徽省路兴建设项目有限公司、临泉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临泉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宁广成起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吴中世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蓬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