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282民初2182号
原告:桦甸市铸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华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高某。
原告桦甸市铸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华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桦甸市铸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桦甸市铸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桦甸市铸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7元,由桦甸市铸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振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荆成成